某物业(收费比周边同规格小区高、物业对外出租车位,且所有车位出租、广告收入不公开),各大项支出只有名字没有明细。
成立物管会后,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管会对物业的服务、资费有监管和调整的权利。
把上述问题反应到街道居委会、物管会,物管会答他们没有这个权利,你有问题自己去法院告。
现成的法律不遵守,凡是业主发现的问题都要通过法院这种方式维权。我只想问如果以后房产税出了后能否各个监管部门起到应有的责任。
别拿着纳税人的钱还冷屁股对着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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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矛头指向居委会,认为物业不作为,监管部门至少起一半的责任,没有惩罚和正反馈机制,物业干坏干好都一个样,谁不想多捞一点~~呵呵呵
另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物管会想管事替换物业都可以
http://rd.bjmtg.gov.cn/rd/c101187/202007/1043079.shtml
对于物管会与居委会有没有权利和责任干预物业工作的,可参考图片~~
再说一下为啥说到了居委会,是因为居委会主任说她回复问题和物管会主任(另一个人)都是一样的,他们是一个整体。我现在觉得物管会主任不够老练,还没有学会工作的精髓,所以得让骨干对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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