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真没用,我记得当时跟卖家至少自行改了很多次时间节点,签了四五份补充协议还是都超了,最后我们出的首付,卖家说干别的用了,解抵押的钱要我们全出,我们只好出了,这等于首付也就是30%加上卖家上一次抵押压余款我们都出了。就这卖家还最后玩失踪,报案起诉一路狗血。诉讼后,为保证查封要花钱(知道的人都懂,提供同等金额的物产或现金才能查封,防止恶意转移),法官明确说没有准备好全款打给法院,她不敢判产权。花这些钱也都不算实际损失考察范围,违约金根本别想,法官觉得调解最后拿到房子保护我们的利益是最好最现实的。这就是现实。
【 在 springpat 的大作中提到: 】
: 就看合同写的是过户多久之后交房,或是不晚于什么时候交房~~最好是有明确的交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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