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某位网友的时候就是让别人搜
谁主张谁举证?
还是这位网友自己放弃这个主张了?
【 在 vvlove 的大作中提到: 】
: 请你搜搜本版2016年以来的电梯争议贴,4年前网友都已经进展到对物权法76(6)、97条适用性的解释了。
: 法律专业人士针对这个问题写的论文都贴了好几篇了,你这还搬出来个有关拆迁的42条,也好意思把人大立法挂嘴上。
: 倒是你贴的70条,其中“共同管理的权利”是什么意思,不是一票否决是啥?缺了谁的那一票你能说它是“共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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