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开始看也很为你喊冤,然而仔细想想你陈述的仅是你的观点,
如果另一方上来肯定剧情有所不同。站在旁观者角度两点:
1、不管对方是不是真的精神病,在她与你签署合同之前,确有多年精神病就诊记录,这是强有力重要证据。你可以说对方假冒精神病吃空饷,但是你需要有证据?这个问题是很难证伪的。如果对方确实多年精神病就诊史,那么医生给他在某一时间点开具诊断证明是不能算造假。类比很多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去医院开就诊证明是一个道理。
2、从平时过日子的角度,真的觉得你没必要和对方死扛这么多年,早早就拿回定金解除合同不好吗,,打官司这么多年对自己生活工作多大的影响,,
3、帝都的行政执法环境,不可能法院和法官、三甲著名医院、纪委都是你反复和网友们说的“你仔细品品”,感觉你在带节奏。不好。
4、依法治国,不应是闹越有理。媒体不能干涉司法。对你和对方都是适用的。
【 在 monkey80 的大作中提到: 】
: 2016年1月29日,我通过链家地产与葛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其位于海淀区某小区房屋。合同签订当天,葛某与我、中介谈笑风生,愉快成交(有录音为证)。签订合同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45万元定金,葛某也按约定做了解抵押手续。3月初,北京房价普涨,葛某表示自己的房子涨了一百万,要求加价五十万。我拒绝后葛某称自己有精神残疾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所签合同无效,拒绝配合网签,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沟通,葛某态度嚣张,声称自己杀人都没事,但又反复表示如果加价五十万交易还能继续,否则随便我去告。事后才得知,葛某是著名精神病医院北京安定医院的正式职工,高级护师,一直在安定医院正常上班。
: 万般无奈,我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葛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过两年半的漫长等待,2018年9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葛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据现有资料不足以确定被鉴定人葛某2016年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对其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定。用人话讲就是葛某虽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精神分裂症不是持续的,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葛某在签合同当日处于发病期,按照法律规定应被推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葛某能提供合同签订当日处于发病期的证据。于是,神奇的一幕出现了,葛某在司法鉴定后、法院判决前,突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即合同签订当天),北京安定医院知名精神病专家、主任医师姜涛开具的手写病历。该病历显示葛兰患精神分裂症,建议住院。这么强有利的“证据”,长达两年多的诉讼期和司法鉴定时葛某都没有提供,当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它就神奇地从天而降了。同时,姜涛还向法官作证,称葛兰当日精神分裂严重发作,由女儿陪诊,需要住院治疗。
: 由于这个所谓的“病历”和姜涛的证词,法院一审认定葛某在签订合同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判决合同无效,所有诉讼、鉴定费用由我承担,45万元定金不退,由我另行立案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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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hujindou FROM 101.41.162.*
FROM 101.41.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