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只是证明这个协议签订的时候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已。
使用权属是登记才生效。
使用权登记在别人名下,公证协议只能证明承租人想转让了使用权,除此之外证明不了任何事情,也没办法维护买受人的任何权益。不办理更名,买受方得不到任何权益,使用权承租人可以随时会反悔。
除非约定巨额违约金。
这个时候公证协议可以证明承租人转让使用权时愿意承担这么大违约责任。
【 在 y1111116 的大作中提到: 】
: 公证效力在你们眼里这么不值一提?而且持有使用权本怎么撵?
: 公证协议效力显然大于一纸租房合同,使用权本效力小于房本,租房才容易撵吧,怎么就不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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