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
委托人绕过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不必然构成“跳单”,需要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中介人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1、中介合同已生效,且中介人按约向委托人提供了服务
实践中,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不一,有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房屋买卖服务合同,还有看房确认书或看房协议书,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合同名称来判断是否属于中介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内容在实质上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媒介服务,就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
合同生效后,中介人需按约向委托人实际履行了报告订约机会、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比如向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介绍委托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见面、带看房、协助双方协商等,并且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这是中介人获取报酬的权利来源。
2、委托人客观上实施了“跳”开中介人的行为
委托人在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后,“跳”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3、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主要是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
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务与委托人最终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认定委托人构成“跳单”、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关键。
不是所有“跳”过中介人的行为都构成“跳单”
看房并不会签署中介合同吧
【 在 wssdrwulian 的大作中提到: 】
: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 【 在 leogo 的大作中提到: 】
: : 没签合同只看房,起诉理由是啥…独家房源都叫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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