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口头先谈的是(从买卖交易起)(大概)6个月时间腾房就来得及,然后开始事实合同,没签属纸质合同。租户自然是按照6个月来规划自己未来怎么居住。
后来楼主又将这个期限变更为2个月。
如果一开始就是通知2月内搬离,一点没毛病。
即便这个2月时间双方认可,那还没到2月时间,此时房屋使用权在租户,要看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是否有配合卖家让准买家或者评估公司等第三方进入房间内勘察现场的约定。
【 在 nuisancebug 的大作中提到: 】
: 正因为是不定期合同,所以双方都可以随时主张终止,但是出租方主张终止,需要给对方1个月的准备时间,这个事件中,这个出租方给了对方2个月的准备时间,可谓毫无毛病,对方就应该届时腾房,主动走人,哪里还谈得上阻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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