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发函催告,公证发函内容,这样卖方不配合办理监管账户的证据坐实了,违约在先。感觉楼主有些犟,强调很多事先怎么怎么出幺蛾子的事,但从合同约定看,卖方做了网签,留有充分的支付首付和过户时间,没有违约事实。除非楼主有比较扎实的证据证明卖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配合监管账户的义务。另外,感觉楼主请的律师有些弱,一味迎合楼主,迎合客户,所以给楼主造成了律师很靠谱的假象。有些律师天生会表演,表演给当事人看。
【 在 ahxuan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方不协助办理监管账号,于是你就不付首付,然后被判违约,这就是不懂法的代价。
: 如果当时对方不办理监管账号,你办理一个公证提存,就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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