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里以前什么时候有过“房屋养老金”这一项?如果二者相互包含,为何单立名目?
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设账,为什么此次又提出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这两个概念?有什么法律依据?
第三,即使按照建立公共账户的说法,也是基于交存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吧?老破小没有交过是不是需要个人补交?在此前提下怎么能说都不用个人出钱?
原话:“特别说一下房屋养老金,个人账户通过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有了”
绕来绕去,感觉就是想突破《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款专用,换个名目争取能让专户里的钱花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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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kqfq567422 FROM 123.12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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