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有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养老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被要求专款专户专用,如果说房屋养老金囊括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那么它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是否应该遵守《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不遵守上述规定,是不是等同于对规章进行了重新制定或修改?相关程序是否符合GWY《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凭什么上来就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就是房屋养老金的个人账户部分?依据在哪里?
如果这样下去,以后是不是随便开征什么费用都可以说,其中一部分是以前就有的其它费用,只不过这次新建了一个账户,并且不受原有法律法规的约束?
【 在 S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个人账户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以前就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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