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研究自然运行的以及还原争议性事物本来面目不仅仅是科学的任务,越来
越多的成为法律的责任。当阿瑟•柯南•道尔于1887年出版《血字的研究》一书时,法庭
辩论科学已经作为一门独立在的学科在英国建立起来了。约翰•沃森医生大约是在1881
首先在医院的实验室里碰到了夏洛克•福尔摩斯,当时他正在做一个测定人的血量的化
学实验。沃森赞美了化学的奇妙,但是当时他很无知地质疑这样的实验有什么实际用
处。而他未来的室友传记作家则惊呼:“天哪,这是多年以来最有用的法医学发明。
”福尔摩斯是一位受好奇心驱动的自然科学家,但真正驱使进行研究的问题则是来源于
法律。
自然和法律均致力于尽可能精确地确定事情的真象,事实上,法律保障公平的能力依赖
于用正确的方法找到正确的证据(例如,DNA指纹识别中的法律冲突)。两者的权威依
赖于以事实为依据,正如霍布斯所公认的那样,无论是自然,还是法律,都不允许主
观、武断,或者陷入特定案件的特殊性中。然而二者均将质疑波义耳和他的在各自领域
内均有所建树的追随者们有关“虚拟证人”的理论(三个世纪后,默顿将其命名为著名
的“组织怀疑论”这一术语)的系统能力纳入到了他们的程序设计当中(如果在社会范
畴内)。二者又是如何在证据造假的可能性与主张卓越的证据以及证据寻找过程中一个
证据的获取对另一个证据的破坏中保持平衡的,成为STS调查的焦点,为研究这些热点
问题法律学者和分析家增加了一个新的容易被忽略的研究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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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 the modern world, it is not only science’s obligation but increasingly
also that of the law to find out how nature works and to settle contested
facts for its own purposes. By 1887, when Arthur Conan Doyle published A
Study in Scarlet, forensic science was already well established as a
distinct branch of knowledge in Britain. Dr. John Watson first encounters
Sherlock Holmes in a hospital laboratory, most likely in 1881, in the
process of conducting a chemical test for trace quantities of 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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