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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网上写的本人未婚,可能确实有诚信问题,但是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她骗了你的财物,那么她的行为没有触及法律。
你在论坛里公然贴她的照片(非她本人公布的照片),描述她诈骗,你的行为更有可能涉嫌侵犯她人肖像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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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calab2016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真严谨,离异说成未婚也是”可能确实有诚信问题”,严谨
: 但是楼主压根没有“描述她诈骗”,楼主说的是“虚假征婚,离异说未婚,还狡辩,纯粹人品问题”,咋你这里又不严谨了?选择性严谨要不得
:
: ...................
真不知道你是高级黑还是高级粉,是帮楼主还是害楼主。
我没有站这个事件中的任何一方,因为道德层面的事情比较主观。
关于侵犯他人名誉权,你看看指导性判例吧,我提醒楼主,可能算是积功德了。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与赵敏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
审理法院: 北京市
案号: (2017)京****民初5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
案由: 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企业):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
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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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原告兰世达公司、黄晓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二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北京市顺义区×××号张贴公告,通过北京当地报纸刊登公告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赔偿原告兰世达公司各项损失2万元(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发影响原告名誉的信息,原告兰世达公司的客户主要是小区里的顾客,影响了原告营业收入,之前营业额是15000元/月,现在只剩7000元/月了,2万元是估算的金额);3.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000元,总计1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黄晓兰系原告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二原告,称原告黄晓兰有精神分裂,污蔑原告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等问题,并通过微信圈等方式进行散布。二原告本以和为贵,也多次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但被告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进行造谣、诬陷、诽谤。当地群众及客人对此事议论纷纷,造成原告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也使得当地群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极度低下,使得原告身心俱疲,精神遭受极大痛苦。同时,由于被告多次诬陷,给原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美甲生意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
辩方观点
被告赵敏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也不认可原告所称被告一再发损害其名誉的东西,被告没有在微信群里发过此类信息。方糖小区有一个群,不全是业主,被告也在群里,但被告没有发过此类信息。被告只与邻居好朋友说过与二原告发生纠纷的事情,也只是踢了一下黄晓兰的脚面,此事对被告影响也较大。原告兰世达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不是被告一个人认为的,其他人也有同感。原告的美容店也不正规,经常不开,均需要客户去预约。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的自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本院(2017)京0113民初5490号、(2017)京0113民初5492号案件的开庭笔录、自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调取的行政处罚卷宗、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兰世达公司在顺义区×××(北京市顺义区×××号)开有一家美容店(韩式半永久),黄晓兰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并在该美容店工作。
2017年1月17日下午16时许,赵敏陪同住小区的另一业主徐正菊到上述美容店做美容。黄晓兰为顾客做美容,赵敏坐在沙发上询问黄晓兰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后赵敏与黄晓兰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赵敏推翻了美容店桌子上的一个装有美甲物品等杂物的盒子,黄晓兰拨打报警电话,赵敏另推倒了一个美容推车并欲离开,黄晓兰抱住赵敏阻止其离开,二人撕扯在一起,后赵敏的一男性朋友赶到将二人分开,之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民警也赶到现场并拍摄了出警视频。当日,黄晓兰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急诊外科检查,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检查记录显示未见异常,超声提示盆腔积液。黄晓兰为此支出检查费165元。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民警与赵敏、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马辉以及事发时在场人徐正菊、黄彦铭制作了询问笔录。赵敏表示我陪邻居到涉诉美容店做美容,因之前我在此做过美容,脸做的有问题,我与黄晓兰沟通此事,对黄晓兰答复并不满意,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黄晓兰辱骂我,我因生气用手将桌子上一个装有指甲油等美甲物品的盒子推到地上,黄晓兰见状便报警,我看对方为这点小事报警一生气又将屋内一个装有一些消毒物品的架子推倒,后准备离开,黄晓兰挡住楼梯口阻止我走,我用脚踢了黄晓兰小腿一下,对方还是不让我走,我用身体往下挤,黄晓兰抱住我,拉扯我的衣服,我也拉扯黄晓兰的衣服,两人一起坐在楼梯上了,后我前男友赵耕赶来,将两人分开,赵耕没有殴打黄晓兰,警察不久也来了,在此过程中我没有损坏对方美容仪器,摔的其他东西也没有碰到美容仪,不清楚美容仪器的设备掉在地上的情况。黄晓兰表示事发当天我在个人经营的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涉诉×××号房屋内给顾客做美容时来了两个顾客,一名顾客要做美容,另一名顾客坐在沙发上问我给她消斑的事情,我说自己在忙,一会再说,后对方便辱骂我,我没再说话,对方生气用手将桌子上放有美甲物品的盒子推到地上并砸在旁边的美容仪器上,之后用脚踢旁边的椅子和美容仪器,还用脚将旁边的装美容用品的推车踢倒,我因害怕躲在沙发旁边,对方过来用脚踹我的肚子两脚,我说自己肚子有伤口,但对方不听,继续用脚踹我的肚子,我蹲在地上打电话报警,对方又踹了我肚子一脚,后用手拉着我的胳膊往楼梯下拖,我当时就躺在地上了,拖到楼梯拐弯处又用手抓我的脸、手、头发,此时对方男友赶来让她松手,他没有打我,就是将二人拉开,可能用力太大,将我的手拉伤,我从楼梯上滑下来,之后没再打架,在发生纠纷过程中,美容店内的美容仪器坏了,不能工作了,具体哪个部位不清楚,美容仪的手柄掉在地上了,怎么掉的不清楚,该美容仪是被对方踹坏的,店里的窗帘拉坏了,我腿上、手上、胳膊上、脖子上、脸上、背上均有抓伤和擦伤,去医院只是看了肚子,肚子没有问题,身上的伤没有看,医生说没事,没有给写病历,也没写诊断证明,不要求做法医鉴定。徐正菊表示我与赵敏一起到涉诉美容店做美容,到那之后我躺在床上做美容,赵敏与黄晓兰说她之前在这消斑,越弄越严重,黄晓兰说不是她弄的,她已经给赵敏消了好多了,就因此事,她们两人吵起来,当时我躺在床上,就听到有东西掉在地上,应该是赵敏将桌上装做指甲工具的盒子推到地上了,后来还有一个架子也倒了,但具体怎么倒的没看清,后赵敏要走,黄晓兰挡着楼梯口,不让赵敏走,赵敏就往楼下冲,黄晓兰拉赵敏的衣服,抱着赵敏,不让赵敏走,赵敏也和黄晓兰撕扯,想赶紧离开,后二人都坐在楼梯附近了,之后不再撕扯,一会警察就来了,赵敏没有动手打人,只是为了离开和黄晓兰撕扯在一起,赵敏也没有接触和砸美容店的仪器,美容店的窗帘是在楼梯旁,应是二人撕扯过程中扯坏的。黄彦铭表示事发时我正在涉诉美容店做眉毛,店里只有我和店主黄晓兰,进来两名女顾客,一名穿白色衣服的顾客进来后躺在我旁边的床上做脸,另一名穿深色衣服的顾客进来后坐在椅子上,黄晓兰给她祛斑,没几分钟,坐着的顾客就和黄晓兰吵起来,声音越来越大,后深衣顾客突然将桌上放做指甲工具的大盒子推翻到地上,紧接着用脚踢翻放在我旁边用来做睫毛的工具架,她做完这两个动作后准备下楼离开,但是黄晓兰不同意并报警,黄晓兰坐在二楼楼梯准备下楼的位置,用腿拦着不让深衣顾客下楼,那名顾客用一只腿迈过黄晓兰的身体,黄晓兰赶紧抱住她的腿,深衣顾客用脚踢了黄晓兰小腿或者是肚子一下,具体踢到哪个部位不确定,二人从二楼楼梯最上面一直抱着纠缠着到楼梯的中间部位,在这个过程总两人互相用手扣对方的手部,撕拽对方的衣服,这时顾客的男朋友赶到,他用手将两人分开,但是黄晓兰不松手,顾客男友一用力,黄晓兰因为一直躺在楼梯上,就悬着滑下楼梯滑了两三节,在此过程中身体有被楼梯磕碰到,顾客男友只是将二人分开,没有动手打人的动作,之后没多久警察就到现场了,在此过程中没看见深衣女子损坏美容仪器。马辉表示事发时其没有在现场,事后听说的,公司的多功能美容仪、激光头、窗帘,还有一些小物件损坏了,这些小物件不值钱,多功能美容仪是公司在2016年4月从河北省花56000元购买,激光头是2016年4月左右在河北省花3000元购买,窗帘上面是金属杆,下面是布窗帘,安装时间和价格记不清了,上述物品听说是女顾客闹事时弄坏的,具体怎么坏的不清楚。
2017年2月26日,经公安机关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功。2017年3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对赵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2017年1月17日16时,违法行为人赵敏在顺义区×××号,因琐事与黄晓兰发生口角,后赵敏对黄晓兰进行殴打,被查获”……,给予赵敏行政拘留三日,期限从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3月16日。
庭审中,兰世达公司、黄晓兰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九张(内容显示:糖友开心群有冷静郡主发的黄晓兰在兰世达公司美容店的照片并附有文字“4单元下面商家,这个黄晓兰美容师不正归,讹诈客户,精神分裂,装疯卖傻,希望大家不要沾上这个疯子”,后面有其他群内用户发信息询问的内容;方糖365便利群中有冷静郡主发的与上文类似的文字和图片,还有“@×××美甲美容韩式半永久”后附的文字:“傻逼”,“臭傻逼”,“千万别用她家那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脸上原来没啥斑,现在这么久还有很明显的斑,最后就是不承认,还讹我15万,说我打她了”,“臭不要脸的,咱走着瞧,把我脸做坏了,还会讹,你是想钱想疯了吧”,“傻逼,傻逼,一点儿法律常识都没有,找两个男的就能帮你呀,来呀,再讹个15万看看,可笑不可笑,土鳖”等内容),来自两个微信群,一个是糖友开心群,群主是赵敏,人数是345人,一个是方糖365便利群,群主是小区超市老板,人数是123人,赵敏于事发当天将黄晓兰移出了糖友开心群,黄晓兰朋友在这个群里有看到赵敏发损害兰世达公司和黄晓兰名誉的图片,赵敏不止一次发这些图,因为黄晓兰被移出,看不到,黄晓兰从其他朋友那里看到,朋友截图给黄晓兰,在365便利群里,2017年2月22日赵敏有发上述截图信息,此后没有了,另赵敏在她的朋友圈里也有发过,后来删除了,黄晓兰朋友在朋友圈里看到过,证明赵敏侵犯名誉权的事实;
2.黄晓兰的支付宝、微信、银行对账单、收据,兰世达公司的企业账户因税的问题一直没有用,证明兰世达公司2016年至2017年12个月的营业流水,收据是客户购买兰世达公司仪器出具的收据并签订了合同,钱是分两次转账到黄晓兰的银行卡里,其余均是微信和支付宝支付,黄晓兰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是专门用来收取在兰世达公司做美容的客户的消费款项;
3.证人证言二份,均是兰世达公司的顾客,证明兰世达公司因赵敏的行为2017年1月17日至3月17日没有正常营业,因赵敏散播谣言,现生意严重受损。证人张某到庭并表示我在兰世达公司美容店里做过美甲,方糖小区有一个业主的微信群叫糖友开心群,大概有300多人,我是楼下咖啡店推荐加入该群的,听别人说赵敏是该群的群主,群主微信名是冷静郡主。赵敏在春节期间1月底的时候在业主微信群里有发布关于该美容店及黄晓兰的照片,说赵敏在该美容店做美容做的不好,说黄晓兰像疯子一样,群里信息太多,我不经常看,就看到赵敏发过一次,后来微信我均删除了,未留存。今年2月我联系黄晓兰做美甲,她说她在老家,一直没在北京,后来黄晓兰回来,在2月20号左右我去了该美容店,当时去的时候店里没有开业,也没有顾客,黄晓兰跟我说是因为店里被砸,机器去维修了,没有开业,所以她回老家了,2月20日左右才回来,我之前在别处做了美甲,所以当天没有在黄晓兰处做。3月时黄晓兰也没在北京,店也没有开,最近一次我去该美容店做美甲是在4月。我之前一直在该美容店做美甲,费用是通过微信红包发给黄晓兰的,觉得黄晓兰人品不错。证人当庭出示了其手机微信中有关糖友开心群的群主信息,微信号为×××---calm。对于张某的证言,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认可并表示证人不太看业主群里的消息,但是不代表赵敏只发过一次,黄晓兰之前也在该群,后来被踢出该群,无法再收到信息。
对于上述证据,赵敏均不予认可,并表示证据1截图上不是赵敏,不知道是谁发的,且赵敏现在也不在该方糖365便利群里,之前在该群赵敏微信名称是开心果,在糖友开心群里也叫开心果,之前也叫过冷静郡主,后来改了,现还在糖友开心群里,叫冷静郡主的很多,糖友开心群的群主也叫冷静郡主;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与赵敏无关,且看不出来是兰世达公司的营业流水,应当有正常的财务;证据3不认可证人证言,赵敏在该群叫开心果,不是群主,不清楚群主的情况。
赵敏表示其2016年夏天在涉诉美容店做过激光祛斑,黄晓兰承诺保证全部祛除掉,但做过两次后,发现斑越来越严重,后咨询不能在此处做了,为此与黄晓兰沟通过六、七次,但对方不同意退钱,本想算了,2017年1月17日陪同另一小区业主去该美容店,又咨询了下黄晓兰此事,黄晓兰却否认赵敏在此做过祛斑,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店是否营业与赵敏无关,该美容店不开店是常态,以前每次去都需要预约,且店里只有一个人,白天经常不开店,有时候晚上七八点开门,其他商户也可以证明;赵敏只有一个微信号,且经常换名字,也没有加过黄晓兰为好友。
经本院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后沙峪派出所民警核实,警察表示并未提出过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美容店不能营业的要求。
兰世达公司、黄晓兰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一、调取微信号为×××---calm(昵称为冷静郡主)的用户信息,查询该微信号申请人是否为赵敏(身份证号:×××);二、查询微信号×××---calm(昵称为冷静郡主)与微信号×××-HL(用户姓名:黄晓兰,身份证号:×××)是否曾为微信好友关系。经本院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查核实,该公司复函:微信号×××---calm实名为赵敏(身份证号×××);微信号×××---calm与微信号×××-HL(用户名:黄晓兰,身份证号:×××)互为好友时间为2016年3月4日13:16:18)。对此,兰世达公司、黄晓兰均认可,并表示该微信用户就是赵敏。对此赵敏认可该微信号是其本人的,但是在微信群中发送的有关兰世达公司、黄晓兰的信息,赵敏并不清楚,现在已经不用该微信号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赵敏否认其微信号×××---calm所发的有关涉案信息是其本人所为,但就此未提证据证明,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微信截屏信息内容、证人证言、本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本院认定赵敏在2017年1月17日与黄晓兰发生纠纷后,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涉案言论并使用黄晓兰照片作为配图,对黄晓兰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店使用了贬损性言辞,赵敏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的涉案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其将上述不当言论通过微信发至有众多小区业主的微信群,造成上述不当言论的传播,故本院认定赵敏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从微信群中其他用户询问的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及快捷特点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对二者负面认识和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故赵敏的行为侵犯了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赵敏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现黄晓兰、兰世达公司要求赵敏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本院酌情确定。关于名誉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兰世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兰世达公司在涉诉方糖小区经营美容店,赵敏在有众多小区业主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势必会给兰世达公司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兰世达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综合考虑赵敏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兰世达公司实际营业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黄晓兰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兰世达公司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
二、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
三、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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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calab2016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倒是觉得楼主公布事实防止更多人上当是积功德,至于是不是违法法律,前提是当事人起诉,法官再去判定,其他人说的都是猜想,也更谈不上什么功德。
: 论坛里就事论事,哪里来的那么多高级黑高级红的,太把自己当回事了,迪庆就是随便吐槽吐槽,要么一直严谨,要么就混沌处理,有区别不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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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以我说“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嫌疑”,对我来说(毕竟吃这碗饭的)法律的尺度更严谨,也更严肃。
毕竟道德这个东西,更应该自律,而不是律他。因为只有当事人(必须是双方)更清楚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所以如果生活中有人拿着道听途说的消息,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我是不信的,而且我非常的怀疑这个人本身的道德优越感是哪里来的?也非常怀疑他站在道德高地对他人进行审判的初衷到底经不经得起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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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1.14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