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让B承担A的50%工作量,然后来写论文。
就毫无争议的是,B一作,C通讯了啊。这才是正确的规则嘛。
A以其他形式做出对贡献的支付。
这个问题就怪在老板C的安排失误。
不过如果老板有意解决这个问题,也可以老板让出通讯给A。
自己挂最后。
【 在 verb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在公司,有时候也会头论文,如果碰到这样情况,谁是一作呢?
: A:主要写代码,做训练,验证,最后得到了好的效果,但是写作能力不强,英文不好,投稿两次都被拒
: B:写作能力好,多次投中论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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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karaisan FROM 36.18.167.*
FROM 36.18.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