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子上发表的评论: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肖尤丹认为,李宁的案件是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进入深水区过程之中一个有着特别典型意义的司法案件。以下为肖尤丹评论全文。
一方面科研项目管理问题,由于某些观念惯性往往被局限于学术共同体或者科技管理部门内部,且常常由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调整,而处于并不稳定的变化之中,因此绝大多数科研项目管理问题被限制在政策管理层面予以处理,在不存在重大社会影响或非常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少有直接进入司法途径、并产生巨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但是,这一案件表明前沿科技创新活动、乃至大科学家与法治、司法并不绝缘,从而进一步引发科技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性、突破性与刑事法律的制度刚性和确定性之间的重大冲突。
事实上,与一般性法律明显脱节是科技政策文件的常见现象,无论是政策适用对象、规范关系,还是政策用语,都与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存在明显差别,甚至难以对应,这就导致在科技领域中以管理关系代替法律关系,几乎成为了常态。比如,课题负责人(PI)更多是以科技活动组织主体的身份出现在科技政策中,至于这个身份能不能使其成为或者如何成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则几乎从未被提及。
另一方面,政府科技项目投入作为某种导向,在更多时候仅被视为对科技进步的促进和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很多政府项目资助本身也直接体现为国家给予科研人员的荣誉和奖励,而并不是某种法律责任,更不是有牢狱之灾的刑事责任。但从目前媒体披露出的情况来看,李案的核心就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导致的刑事责任问题,这些财政资金在看似促进科研活动的同时,更给那些并不擅长处理财务问题的科学家们带来了巨大的管理麻烦,甚至导致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问题看起来似乎集中在财政经费是否是国有财产和这些经费使用是否合法合规上,但这其实并不是关键。同样,作为国家财政投入的奖学金、助学金,却并不会因为这些经费被取得者拿来吃饭或者买衣服等非教育目的,就要求他们承担侵占或者挪用财政经费的法律责任。这说明,问题的核心是提供科研经费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但是很遗憾,长期以来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资助科研活动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清晰,笼统的政府科技投入一词完全掩盖了政府与受资助单位及科研人员之间极为复杂的法律关系。
与市场化的合同委托研发不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科研项目本质上并不是合同委托研发,而是附条件的无偿资助或者资金捐赠。虽然同为财政投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公共基础建设投资、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部门基于特定公共管理任务委托研发工作等并不是一回事。本质上,政府并不是研发成果的使用方,也无法直接通过研发成果弥补投入,而是借助研发资助实现培养锻炼科技人才、提高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向全社会提供了知识公共品的公共政策目的。
因此,可以说李宁案暴露最大的问题就是,在从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过程之中,在科技管理领域中,对于科研项目经费到底是一种行政资源工具,还是一种市场性创新要素,在理解上出现了重大偏差。
在科技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之际,李宁案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风向标——我们该如何看待政府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及其效益和影响?尤其是在那些并不是跟跑的,新业态、新技术、新领域当中,我们是不是要有新的、更符合科研规律和市场规则的法律监管手段,或者是不是要采取更审慎包容的监管立场?李宁案的背后,实际上是一系列涉及到我们今天科技体制改革的更深层次问题。
【 在 baywind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什么托了这么久才宣判?李宁是不是得罪什么人了?那个年代,他的做法似乎也没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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