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如此,但是有一些情况不好处理。第一个是校长及相应的校领导有各自的决策权,很多事情还没有大到要在常委会讨论。这些具体的事务其实是很重要的。第二个用人上来讲,选人用人的范围其实都不大,因为要考虑资历能力。很多人选书记也不能不同意,因为业务上确实需要一个人来承担一定的工作,不能长期空缺,而选择范围又很有限。而且,高校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人,教育部任用一个人做校长,肯定要征求他的意见,怎么配一些副手,这样,其实校长在常委会里面天然就有一些人倾向于支持他。
高校的书记得看能力,职位的权力并不显著。
【 在 soundofsky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引用某大学书记的原话,他尊重校长的决策权,但是作为党委书记,他绝对可以做到阻止校长作出的他认为不合使得决策。按照高校议事规则,校长工作会议做的决定必须还要通过党委常委会通过,党委常委会讨论议题由书记签发,即使校长办公会所做决定如果书记拒绝提交常委会讨论,实际上无法真正实施。
: 至于你说的校长死破脸不同意这本来就是一种制衡,但是书记要制约校长那不需要撕破脸。
: 另外即使校长不是党员,书记提交党委常委会有关学校的事务也必须征求校长意见并原则同意,这是高等学校的党委议事规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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