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他签字造成的损失额度有关系吧,造成多大损失,负多大责任,都有法律条文明确的,没啥毛病。而且法庭明确了,他基本上是知道有猫腻,但是屁股坐在了诈骗者这一边,如果他也是被骗的,按规定来的,不会这么认定。
【 在 edwinpiero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这些责任都对。但我不解的是他被判罚的数目似乎太高了。
: 这人就是个管理学教授,估计报表都不一定看得懂。
: 一年参加了一次董事会。他是否真的故意欺骗咱们外人肯定不知道,也许有很严重的故意渎职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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