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化输出用处不大,现在的信息已经在诽谤边缘了。如果北邮校方注意到,有可能发律师函让水木提供您真实身份。当然校方不主动,我也没那个职责去提醒校方。
逻辑上的bug在于:如果没有项目合作甚至没有见面,单凭邮件是可以说明“我朋友”的原创性。毕竟论文不是量子化的凭空出现,初稿时间、邮件时间都是证明。但反过来既然有项目合作,谁知道口头交流之类谁先谁后啊?这些日常项目交流如果不是提前准备,也没人会录音吧。而项目问题的讨论中出现几个好idea非常正常吧,“我朋友”写封邮件就算“我朋友”的了,也很难有说服力吧。
还是理性吃瓜,有锤放锤,“我朋友”不如实名+证据有说服力。
反之被动实名您不就更亏了?
【 在 spacehawk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对,我朋友和那个学生有过项目合作,当时那学生甜言蜜语很会装,让人防不胜防。所以,我朋友这次铁了心向北邮校方讨个说法(书面告知),再告到教育部,定要讨回公道,给那个小人一个永生难忘的教训。北邮校方到现在都不敢给我朋友书面告知,正是欲盖弥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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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tanjian1998 FROM 219.14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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