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16条**:禁止设定不公平交易条件(如仅退票不补偿因急购新票产生的差价);
- **第25条**:因经营者原因导致服务无法提供时,应退还款项并赔偿损失。
2. **《民法典》合同编**
- **第577条(违约责任)**:未履行合同义务需赔偿对方损失(如乘客因列车取消产生的住宿费、高价改签费);
- **第496条(格式条款公平性)**:铁路公司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可能无效。
3. **《铁路法》及配套规章**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34条**:要求铁路公司对自身责任导致的行程中断“妥善安排”,而非仅退票。
铁路的退票规则对乘客严格适用,而自己的免责范围过宽,这一铁路单方面制定的规则本身就是违法的。
同时这个规则下,他们往往把自己的违约责任归咎于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进一步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合同法哪一条?
--
FROM 111.3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