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逼乎
《文献通考》:“自今人家佣赁,当明设要契,及五年,主因过殴决至死者,欲望加部曲一等,但不以愆犯而杀者,减常人一等,如过失杀者,勿论。 ”这里雇主打死奴婢,减常人一等,就是不再抵命,处流三千里刑。不过这个条例有个先决条件,就是 “及五年”,不及5年的奴婢被雇主打死的惩罚没有明写,不过可能是比照良人来的。也就是说,宋朝关于雇佣奴婢的律令里,与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越强,雇主打死奴婢后的处罚越轻。不过比唐朝好很多了,唐朝无故打死奴婢徒一年。
【 在 earthmouse (奥黛丽@赫本她爸也得戒网啊) 的大作中提到: 】
: 明显是无视历史的瞎说,宋朝是不存在卖身这一说的,
: 只有雇佣关系,仆人无论如何最终都是要离开雇主的。
: 元朝这个野蛮人的朝代才搞回奴隶制,明朝是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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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Akkad FROM 180.7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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