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代笔与抄袭这种事情在网文本来就是法律的灰色地带。
就说枪手与工作室,龙空黑市板块辣么大一个板块不是专门做这种事情的嘛
那些名人的传记,有几个是自己一个字一个字的写出来了?
有这个文笔也没有这个时间啊。。。
我记得以前天涯有个很火的自传体帖子,就是说他靠给名人写传记财务自由的故事,你也不能说他是代笔,只是名人把自己的大概经历告诉他,他整理成一本传记,收几万不等的润笔费而已。。。
就好比小四抄袭概念这种事情,其实网络写手里这种事情还少嘛,比如大名鼎鼎的文抄公,更比如飞卢辣么大一个山寨大本营放在那里~
只能说,人怕出名猪怕壮,到了这个地步,只能死鸭子嘴硬罢了~
但就像克林顿出轨莱文斯基是小事,在国会撒谎却是原则问题,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一样逻辑~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所以严格得说,代笔只要双方自愿是合法得,主要是欺世道名得话,道德层面上得问题,还是粉丝多半不会买单这个现实得利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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