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没想明白,问题不仅仅在于贷款
【 在 isaacova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本案中,因越州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越州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银行,王某诚不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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