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遭遇转学诈骗,征集线索。大家小心
没脑子能怪谁!就和版上那几个号称能收钱办清华附小的,人家2005年大学dang委办校办两版出的(清字44文)和2011年都出了明确的文件规定,严格审核,你啥都能办你咋不上天当如来佛祖玉皇大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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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agvcd FROM 120.24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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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你来,你就来了
【 在 pastiglie 的大作中提到: 】
: 问题就是没学位,有学问不就不需要找人办然后被骗了嘛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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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整天版上催nb能qjng华附小本部么?这十五年来办成几个了?今年审核通过的340个二代三代8个班名单,今天下午我拿到了,说说里面哪个人是你花几百万办成的,姓名?
【 在 pastiglie 的大作中提到: 】
: 跟我有什么关系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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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小门朝哪个方向开的能讲讲么?这版上一堆大学校Ld和老师们在线上,崔nb容易被扇肿脸的
【 在 pastigli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明确的告诉过你我能办吗?没有吧,别没事造谣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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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原告韩丽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兰稼洛返还原告订金人民币十万元;2.判令被告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订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署《转学入学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兰稼洛办理原告子女孙诗恩入学至八中附小或三里河三小,原告在上述协议签署后向被告兰稼洛支付人民币10万元订金,被告兰稼洛承诺于2019年8月20日前为孙诗恩成功办理入学,若被告兰稼洛未办理成功需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所有的已付费用,被告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做担保。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兰稼洛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订金,被告兰稼洛向原告出具了等额收据,但被告兰稼洛并未成功办理孙诗恩的入学,且未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原告的已付订金,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兰稼洛、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署《转学入学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韩丽娜委托兰稼洛办理韩丽娜子女孙诗恩入学至八中附小或三里河三小,韩丽娜在协议签署后向兰稼洛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订金,兰稼洛承诺于2019年8月20日前为孙诗恩成功办理入学,若兰稼洛没有办理成功,兰稼洛需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韩丽娜所有已付费用。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做担保。协议签署后,韩丽娜向兰稼洛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兰稼洛向韩丽娜出具了等额收据。截至约定日期,兰稼洛并未成功办理孙诗恩的入学,且未按照协议约定退还韩丽娜的已付订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转学协议、收据、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支付宝转账截屏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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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法院,2020年4.29日已经把该公司,和法人,列为央行失信名单,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执行,和限制一切高消费!!天眼查上都有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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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会有不同法院陆续开庭审判其他受害人诉讼该公司和法人的诈骗行为,可以随时关注开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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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入学资格系由教育部门通过组织考试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获得,个人无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规避教育部门的考试或相关政策规定获得入学资格。本案中,原告韩丽娜向被告兰稼洛支付费用,被告兰稼洛承诺为其女儿办理八中附小或三里河三小的入学事宜,其通过给付金钱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入学的做法扰乱了国家教育秩序,影响了相关教育部门的正常管理工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兰稼洛应当将其收取的相应费用返还原告,其未予返还不妥。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兰稼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韩丽娜办理入学事宜费用10万元;
二、驳回原告韩丽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韩丽娜负担575元(已交纳);由兰稼洛负担5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员 马绍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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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教育部门的考试或相关政策规定获得入学资格。本案中,原告韩丽娜向被告兰稼洛支付费用,被告兰稼洛承诺为其女儿办理八中附小或三里河三小的入学事宜,其通过给付金钱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入学的做法扰乱了国家教育秩序,影响了相关教育部门的正常管理工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兰稼洛应当将其收取的相应费用返还原告,其未予返还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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