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及时限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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