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原告韩丽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兰稼洛返还原告订金人民币十万元;2.判令被告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订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署《转学入学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兰稼洛办理原告子女孙诗恩入学至八中附小或三里河三小,原告在上述协议签署后向被告兰稼洛支付人民币10万元订金,被告兰稼洛承诺于2019年8月20日前为孙诗恩成功办理入学,若被告兰稼洛未办理成功需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所有的已付费用,被告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做担保。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兰稼洛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订金,被告兰稼洛向原告出具了等额收据,但被告兰稼洛并未成功办理孙诗恩的入学,且未按照协议约定退还原告的已付订金,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兰稼洛、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署《转学入学委托协议》一份,协议约定:韩丽娜委托兰稼洛办理韩丽娜子女孙诗恩入学至八中附小或三里河三小,韩丽娜在协议签署后向兰稼洛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订金,兰稼洛承诺于2019年8月20日前为孙诗恩成功办理入学,若兰稼洛没有办理成功,兰稼洛需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韩丽娜所有已付费用。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做担保。协议签署后,韩丽娜向兰稼洛支付了人民币10万元,兰稼洛向韩丽娜出具了等额收据。截至约定日期,兰稼洛并未成功办理孙诗恩的入学,且未按照协议约定退还韩丽娜的已付订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转学协议、收据、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支付宝转账截屏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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