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分清“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
其次,“可证伪性”是一个逻辑判别标准。波普尔及后人的论证,大多集中在这个程度上。因此,它不必须在应用层面上总是管用。将其拓展到应用层面的努力虽然可兹鼓励,但是一方面,这不一定能成功;另一方面,即便不成功,也不妨碍这一标准在逻辑层面的使用……
【 在 MVPRose 的大作中提到: 】
: 证伪主义有三个很大的问题:1、会把一些非科学也包括进来,比如说算命就是可证伪的,你会把它看做科学理论吗?或者碰巧一个人算命都预测对了,算命就可以作为科学理论了吗?再比如“火鸡科学家”的例子,“每天上午十点有食物降临”是一个科学理论吗?2、整体论的角度看,你没法判定一个实验例外的发生是证伪了单个命题还是整套科学体系。比如用显微镜观察到的微生物活动不符合某个生物学理论,但你怎么证明这证伪的不是显微镜的光学理论?或者如果海王星没被发现,是不是牛顿力学就被天王星奇怪的运动证伪了?3、证伪的可能性大小不能作为判断一套科学体系的优劣。很多时候一套旧理论被证伪了,但提出的新理论的诞生看上去比旧理论更容易被证伪(比如量子力学对于经典力学),那么我们要不要发展新理论?还是只应该在旧理论上继续缝缝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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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olar FROM 111.201.79.*
FROM 111.2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