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4日,对细则3、5、7进行调整。
总则:
1、本条例仅适用于符合水木站规ID之间的积分转让。
2、本条例是试行条例,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本条例解释权归站方所有。
细则:
1、积分转出方(以下简称转出方)和积分接受方(以下简称接收方)都是符合水木站规的用户,如果有违规用户参与转让,系统没收相关积分且可对已转让成功积分进行回溯处理。
2、转让方和接收方都是自愿转让和接受积分。
3、每次转出积分不得低于1000分。
4、每次成功转让积分时,系统收取转出积分的15%+200作为手续费,该部分积分从转出积分中扣除;如积分未能成功转让,系统从转出方收取200积分。
5、转让仅限于高积分者向低积分者转让,且转让后,转出方积分不得低于接收方积分,否则转让无效。
6、由于本站部分版面有积分门槛,因此,接收方原始积分不得低于2000分。
7、在转让积分的过程中,如出现因积分消费、投注、因处罚被扣除等情况而不满足上述转让要求,则转让失败。
8、积分转让一旦受理,不接受退款。
示例:
假设转出方积分为A,接受方积分为B,A转让C积分给B。
1、当满足A-C≥B+(0.85C-200),C≥1000,B≥2000,符合转让条件。转让后,转出方积分变成A-C,接收方积分变成B+0.85C-200,系统收取0.15C+200分做为手续费,从C中扣除。
2、假设转出方积分为A,接收方积分为B,但是A和B不能满足1.中的相关条件,提出转让申请后,转出方积分变成A-200,接收方积分不变。
3、如果转出方和接收方由于其他情况导致转让不成功的,如在转让周期中,双方由于奖励、处罚等情况导致积分变化导致不能符合1.中的相关条件,也从转出方扣除200积分。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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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ddf FROM 123.125.116.*
FROM 124.19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