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如《大明律》明文禁止良人为奴,规定官民之家蓄养奴婢不得超过一定数量,且奴婢主人不得随意杀害或虐待奴婢,否则将受罚;同时,匠籍、军籍等制度虽具人身依附性,但属国家强制役使,非民间买卖范畴。
在灾荒或贫困时,底层民众常签订卖身契将自身或子女卖为奴婢,此类契约多属白契(未缴税、未盖官印),不受官府正式保护,若被查出可能受罚;然而,若卖身契涉及官府登记的官奴婢(如战俘或罪臣家属),则可能获得官府认可,成为“红契”(缴税盖印)。
典妻属于契约雇佣关系,和奴隶是两回事。
【 在 dldd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大明还能点妻呢,谁跟你说你家大明官方不认可卖身契?
: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 宋明卖身又不是官方认可的行为。
: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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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cccccciiiii FROM 125.3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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