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恐怕要区分一下不同的权利,
表达是权利,但一般也有限制,即不会对他人被合法认可的权利造成损害。
公开对一些事情表示厌恶,会恶化部分群体的生存空间,客观上对他人被合法认可的权利带来损害,所以有所限制也是合理的。
至于非常私人的领域,个人认为是没必要限制的,反而是那些擅自把私人表达公开出来的行为损害了别人的权利。
【 在 ergodic 的大作中提到: 】
: 表达厌恶不是评判对错
: 比如对于同性恋
: 我就厌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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