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权益的丧失,和个体权益被礼法的压制基本同步。通过朱熹“重刑而维护道德”的儒家再阐述,封建帝王在法理上完成了对个体压迫的闭环。女性权益也因此被压制到极限——她从此不再是独立的人,而是依附于夫家,儿子的附属品。这也是明清时期“节烈”“守贞”的命妇屡创新高的核心原因。
这段摘抄,说明 女性不是因为性别而地位在明清后变低,是因为上层对下层整体人权的压榨所致
女的作为弱势群体,体现的最为明显而已。
【 在 klbs 的大作中提到: 】
: 古代男子离婚不可能坐牢的,女人就可能会,这就是差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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