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肉体交流还是握手有什么关系?这里说的是以契约为外在表现的履约前提、履约条款以及违约约定这个事情本身,大家都是以契约制为存在方式并且受到制约。那你要是说不一样,不一样的地方多了去了,最简单的婚姻只能有俩人还必须一男一女,股份制公司是两个股东起,可那又怎么样呢,大家都是受自己当初签订的那个契约限制,我们只是说契约存在这个事情本身,我们又没有说契约本身约定的要干什么。
【 在 benen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但你不可能与你公司的合伙人肉体交流也是事实,顶多跟他握握手,或许脸碰碰脸已经很难得了。
: 所以这不就是我说的那个为什么有人事后发出了珍惜眼前人的遗憾么,他们发现敢情外面的更差啊。。。至于什么交流什么彼此什么无可替代的亲密等等的,那都是人为赋予的美好罢了,真有自说自话的那么好,人吃饱了撑的还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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