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员工早上到达公司停车场猝死,未下车未步入工作岗位,不算工伤
员工早上到达公司停车场猝死,未下车,未步入工作岗位,不算工伤
劳动报 2025/6/17 21:13
员工早上到公司上班,到达停车场后未下车,晚上被发现在车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事件回顾:
员工到达公司停车场后死亡
当地人社局:不是工伤
河南省登封市一公司员工张大(化名)工作时间是8时至16时。2024年6月8日,公司的监控录像显示,5时57分许,张大驾驶小轿车到达公司停车场停车后,车辆一直未熄火,张大一直未下车,21时许,张大被发现在车内死亡。
经公安机关技术部门现场勘查、法医检查死者张大尸体,排除他杀可能,不构成刑事案件。2024年6月12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张大为工亡。
2024年7月1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张大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家属不服
法院判决: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大在公司停车场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该条文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是对《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补充规定,“视同工伤”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要求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也是考虑到在该三个情形兼备的情况下,职工突发疾病的情况与职工付出的劳动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故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
本案中,张大于6月8日5时57分到达公司停车场后一直未下车,当日21时许,被发现在车内死亡。其死亡时间虽然属于其日常去上班的时间,死亡地点虽然在公司的厂区范围内,但因其到达停车场后尚未下车,亦未步入工作岗位,《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明确为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非“工作场所”,故案涉情形不宜扩大解释为“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故一审法院认为,张大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认为职工一天的工作时间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作为工作时间的适当延伸,将其到岗时间包含在工作时间内。事发当日死亡的地点为公司职工停车场,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也应当视同工伤,随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张大死亡时间虽然属于其日常去上班的时间,死亡地点虽然在公司的厂区范围内,但因其到达停车场后尚未下车,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停车场属于张大的工作区域,该区域无法认定为张大的“工作岗位”。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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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青们一定记得,拼死命也要下车,死也要死在公司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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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解释,好像是非自己责任的交通事故算(无辜被撞),其他意外事故和自身疾病不算。
【 在 slowactio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是说上下班途中也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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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车猝死是否算工伤?判决来了!
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05分,蔡某惊乘坐单位通勤车上班。9时47分,驾驶员发现蔡某惊双眼紧闭、呼叫不应,随即拨打120。当日11时20分,蔡某惊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2023年7月17日,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调查后认为,蔡某惊在乘坐通勤车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于2023年8月8日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家属仍不服,诉至。
一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蔡某惊是在乘坐通勤班车上班途中在通勤班车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并非受到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等伤害,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查明事实,单位对职工的上班时间考勤从工作人员进入单位开始,职工乘坐通勤班车时间不计入上班时间考勤,且职工可自由选择是否乘坐通勤车上下班。基于此事实,不能认定蔡某惊乘坐通勤车上班等同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此,蔡某惊乘坐通勤班车上班途中在通勤班车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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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班车上都不算 绝了
一定爬也要爬到工位上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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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看了其他判例,要爬到工位上才算
【 在 RouN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下了车了,也噶在公司地面上了,仍然没判 工伤。
: 岂不是白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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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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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脑力劳动者啊 在工位上一直用脑结果脑血栓了都不算吗…
【 在 zqzz002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用,要是工作原因导致,比如工地上被东西砸了,实验室搬东西被砸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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