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以岗位撤销为由裁员,败诉赔偿100万
1.这个案子今年3月8日在朝阳仲裁委立案,8月14日收到裁决书,历时5个月,朝阳仲裁委现在审理速度比前几年快多了。
2.这个案子很有代表性。我们的多篇笔记、多篇判决书中,经常涉及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待岗、调岗这几种劳动争议中的常见情况。难得的是,今天的这个案子,竟集中了这三种情况,可见这家外企为了低成本裁员也是煞费心思,但折腾下来,终是枉费心机。
3.这个案子的焦点和关键点,还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理解,尤其是公司为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做的架构调整、岗位撤销,是否属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这个判定直接决定本案的待岗、调岗是否合法,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直接决定了公司的赔偿金额。
4.大家经常看劳动法的文章或者小视频,有时候会越看越糊涂,不同的普法者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说法,不知道谁说的对。原因无他,就在于劳动法比较复杂,全国三十多个省市的地方司法解释可能都不同。这段时间,我们连续发了多篇关于全国几个重要大城市的相关代表性判例,对于公司的架构调整,北上广深等城市的判例都不尽相同。
5.以北京地区为例,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待岗、调岗,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严格,对劳动者比较有利。为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所进行的架构调整、岗位撤销,在北京不认为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待岗,只有公司存在非因劳动者的原因的停工停产时,才是合法的。至于调岗,北京的规定更是严格。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可以调岗,那么公司就绝对不能单方面强制调岗,除非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员工手册里规定可以调岗,那么公司就要举证调岗的必要性、合理性。针对性的、侮辱性的调岗,是不被支持的。不合理的工作地点的变更、大幅降薪、工作内容变化太大、无法胜任的工作等等,都会被认为不具有合理性。对照本案,把工作地点调整到国外,显然不合理。其他待岗、经营环境的变化之类,公司连基本证据都没有,所以仲裁员也懒得多论述说理了。
6.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当事人心理非常强大,公司从开始启动待岗、调岗到最后解除合同,历时大半年时间,虽然有我们的全程辅导,但压力还是非常大的,毕竟待岗期间只发了最低工资,内心的煎熬不言而喻。在此,祝福各位打工人,坚强而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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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znnd FROM 36.11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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