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与某基金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周开庭
1.近年来,金融类公司劳动争议案数量大量增加。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此类公司喜欢用旷工、严重失职之类的理由解除合同,正如国企喜欢调岗、外企喜欢借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大厂喜欢搞PIP一样。
2.本案当事人是此家私募公司的市场总监,公司以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合同。本周在海淀仲裁委进行了初步审理,由于案件复杂、金额较大,还会进行二次开庭。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工作地在北京,公司聘请了上海当地的著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来代理,很明显,本案一审阶段,又要面临抢管辖的问题。当然,这也是我们的强项,对于抢管辖,我们从未失手过。
3.如何应对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的案子,此前的笔记里我们也多次阐述过。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辩论:即制度依据、事实依据、处罚程序。
1)制度依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要查明公司有无考勤制度,对考勤方式有无具体要求。这个需要公司来举证。当然,还要涉及到考勤制度是否合理的问题。私募基金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募、投、管、退”四个阶段,其中募集资金是最核心的环节。本案当事人是市场总监,主管销售业务,经常外出跑市场,工作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是朝九晚五的考勤打卡上班方式。所以,如果公司以普通员工的打卡方式来要求市场销售人员,显然不合理。
2)事实依据。公司会提交考勤记录,显示有迟到旷工的事实。但是,正常的公司应该每月提交考勤表,让员工签字确认。如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了,人事部门应该每月提交考勤确认表,但是公司没有提交,那么公司就会比较被动。此外,如果员工能够提交工作记录,如外出工作记录、出差的车票机票等可以证明正常工作的记录,也可以有力反驳旷工的指责。
3)处罚程序。如果公司正常发放每个月的全部工资,没有扣除缺勤日的工资,那么这将对公司非常不利。有很多案例,法官都采纳了这个辩论意见。
此外,还有一事不再罚的问题,很多法官也常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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