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二,用三个条款(13/14/15)对竞业限制做了最新解释。
2025年9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这个指引共25条,对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做出了重大修改。
立法意图很明显,那就是稳就业、促就业,任何阻碍就业的行为都是不被支持的。
具体的重大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
1.对企业竞业限制的范围做了约束。
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事部指引第7条: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对劳动者违约的赔偿金限额做出规定。此次人社部的指引,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3.赋予劳动者竞业限制协议的单方解除权。此前的规定,企业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劳动者才可以仲裁要求解除竞业限制。此次人社部的规定,在公司不支付补偿金超过一个月,劳动者经过催告后仍然不支付的,可以直接不再履行协议义务,也就是说,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可以随便找工作换工作,不受限制。
4.对补偿金的金额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指引规定第13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
其他诸如企业在无需启动竞业限制协议时,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企业不支付竞业限制时,劳动者可以投诉至人社局相关部门等等,不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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