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必须续签劳动合同的4种情况
一、应该续订的4种情况
1.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如果工作期间在公司安排下换签了劳动合同主体,但是两家或者多家公司是关联公司,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未发生变化的,视为仍属于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法律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
2.劳动者在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续签合同,此时公司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拒绝或者变向拒绝。有些公司要求变更岗位、降低薪酬和劳动条件,这种属于变向拒绝续签。
3.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以仲裁2N赔偿,也可以仲裁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作出变更,是否认定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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