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公司规章制度相冲突,怎么办?
1.公司拥有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拥有管理权限,可以制订公司规章制度,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制订有关涉及劳动者切身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但实际也只是走个过场。正是这一点,很多公司便不断的制订和修改对自己有利的,甚至是严重侵害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比如通过制订绩效管理制度,擅自将员工的工资结构进行变动,减少基本工资的构成,增加绩效工资的比例,就是变相的降薪。虽然也是通过了民主程序,也得到了大多数员工的签字同意,也履行的公示程序,内容上和程序上都是合法合理。这种情况下,员工该如何应对呢?
2.首先,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薪酬条款,或者是规定参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约定,这时候劳动者一定要求公司进行修改,对薪酬进行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这是对劳动者自身权利的保护,也是防止公司后期通过制订和修改公司规章制度,侵犯自身权益。
3.其次,翻看一下自己的劳动合同。如果自己的劳动合同已经对自己的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有了明确约定,那么如果公司的绩效制度增加了自己的绩效工资的比例,就可以明确拒绝。
4.具体的法律依据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这条的规定只是赋予了劳动者的选择权,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约定对自己有利时候,可以主张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排除公司的规定。
接下来的笔记,我会以具体的案例,来进行解析,以便于更加直观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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