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有人扒出来了,判刑实习生送的那个通知不是出事的施工地点
这个贴吧的帖子其实是有点误导的,他只选择有利于这个结论的文字,而忽略了报告中间接解释丞达和王良法以及这两个工程关系的文字。不可能这么大的事情,就是随便推人出去就能混过去的。
很明显从调查报告截取的文字看,两个工程的负责人是一个人,实质上都是按这个丞达公司和王良法同时负责来管的,无论法律程序是否完善。所以通知送达在名义上有问题,但是实质上没问题,不然没地方送达。
在 faraway01 的大作中提到: 】
: 贴吧有人查了事故调查报告原文。
: 项目分两部分,
: 一部分是山大南路(闵子骞至二环东路)工段,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王良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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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那个贴吧帖子,出事的工程确实没有委托啊,没出事的委托了。
出事的都没有签合同,他也没法委托啊。
【 在 faraway01 的大作中提到: 】
: B站有人查了,说丞达公司不承认自己委托了王良法。
: 我没找到报告原文链接,请问您能不能提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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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马甲的事情是你说的,你们反驳的都是你们想象的。我的帖子改了好几稿就是删去了各种猜测,算是白改了。
核心是这句话:延续王良法作为丞达公司负责人进行管理(王良法未得到丞达公司法律授权)。
不管有没有猫腻,字面就是四工区当这块都是丞达来处理,其实没关系,反正日常工作都是找王良法或其指定的人,无非这样子,发通知就可以对个公司,不用对人,明面上好看点,估计后面合同正式下来也会走丞达的账。
所以我的意思主要是反对原贴过于追求形式而不是实质,这个停工通知并没有发错而已。
【 在 truncin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丞达是王良法的马甲,你猜王良法有没有点关系。人王良法没准都和项目总洗过无数次脚了。真想停工,项目总一个电话就够了,还用实习生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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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编个说法掩盖一下,实习生应该不是背锅,是谈好价钱的。
网上有人怀疑实习生就是王良法的人,亲戚啥的,据说也姓王?
【 在 InnocentGrey 的大作中提到: 】
: 讲实质的话,更不该实习生背锅了,工地都是微信电话通知,纸质后补,纸质只是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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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是编个说法掩盖一下,实习生应该不是背锅,是谈好价钱的。
网上有人怀疑实习生就是王良法的人,亲戚啥的,据说也姓王?
【 在 InnocentGrey 的大作中提到: 】
: 讲实质的话,更不该实习生背锅了,工地都是微信电话通知,纸质后补,纸质只是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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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很对,但是送达肯定是送工地,按你的说法,是不是得送达公司所在地,然后公司再走内部流程去通知相关施工队?换句话说,我认为一些称呼什么的,只要符合管理、施工的认可,就没什么实质性的问题,调查报告显然也是这么认为的,合法合规上有问题,所以丞达不需要在这个事情上负责,但是停工通知送达这块,无论形式和实质都最多只能说有瑕疵,不影响其效力。
至于这个调查报告这块是否合规另说,我讨论就是基于调查报告属实来讨论的。话说这个案子,为什么施工队的负责人不需要刑拘。
【 在 huhho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觉得没有法律授权,你就可以代表其他公司吗?
: 你怎么不把王良法作为华为负责人进行管理,
: 直接把华为送给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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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停工的通知我没看,我认为停工通知肯定写明具体的施工地点和内容了。所谓的让A停工,B出事,根本就是网友脑补出来的,通知就是通知的B停工,只是被通知人名义上是A,但是实际上在这个施工方面,A的实际承建方或者说被通知人是和B工程混同的,所以通知不会有任何歧义。即使在名义上,调查报告也说了延续丞达公司管理,起码在调查报告层面承认了名义上去通知丞达也没有问题。
至于发包问题和通知是不是伪造用于顶包的,这两点是实质问题,但是这两点以及这两点对事故的责任承担,就需要更多的调查或法律法规分析了。
【 在 okaym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个说法不对
: 即便两个工段是自己同一个实控人,但不影响本文的论据和结论。
: 你要求停工的是A,结果出事的是B。即便实习生把停工通知送到了,也仅仅是让A停工,B照样会出事。所以,B出事与实习生没有任何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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