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话说回来,既然劳动法对这个方面有规定,自己再搞一个规定,劳动者(得到的,相对于劳动法要求的)肯定是吃亏的吧?
如果一个企业搞这种动作来规避法律责任的话,
【 在 tokyopgb 的大作中提到: 】
: 应该还是符合得吧,我从我的角度接受。
: 1、年假:签署奋斗者协议的,没得年假,这个事情签了的人都没有,不管总裁还是小兵,我觉得平等就行, 如果没签的,按照劳动法给额度, 不休按劳动法给钱;
: 2、公司每个周六固定加班,你可以选择不加班,周六加班算双倍工资,然后一年下来积累12天, 在这一年中,你请事假假如为6天,则你年底结算发你6天的加班工资,如果不请则发12天,如果请15天,则发0天,按单天工资扣3天。 另外tup是有出勤系数的,事假有可能影响tup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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