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地方条例规定的。
如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另外,我的劳动合同里面也有这一条,当时专门记住了。
【 在 Hebe 的大作中提到: 】
: 哪一条有这个?不能信口胡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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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newssmth FROM 36.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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