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投标方能不能看到并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看不到,投标方没办法去识别,人家的电脑就算是内网,也不会是这个地址的,如果都是不同的内网,即使取内网地址,ip撞一起的机会也不会很大。
127.0.0.1这个地址是不会在正常电脑出现的,dhcp也不会分,所以这个只能理解为投标系统取数出错,出错可能原因是某些防火墙或防病毒软件什么的,不能判定对方公司有问题。对方要串标,没必要折腾这么个地址来惹麻烦,稍微注意点,换台电脑或换个ip一点也不难。所以,一定要处罚,应该处罚对方非法限制了投标软件的正常运行,而不是串标。更合理的是投标软件在上传文件的时候,就识别异常数据而拒绝对方上传或制作。
这种情况,评标委员会应该是有权拒绝接受判定的,更大可能是非it专业的,评标专家也不想惹麻烦。我们就碰到过大段雷同的,但是一看具体雷同内容就知道,都是抄的规范或者招标文件的要求,这种显然就决定不接受系统的判定。
【 在 chenhui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思维不同,首先IP一致认定串标,是规定,是法律规定。就比如昆山男女爬山一夜不归,就是网民认定住在一起,当事人觉得官本主义,就应该一开始避免这么做,不管什么原因,不要做了产生后果才要求官方调查,证明的责任在当事人,不在网民也不在官方,没有义务。
: 法律条例规定IP一致就是串标,投标方知道IP会一致吗?投标方知道还出现IP一致,不冤。如果投标方不知道IP会一致,那么你们凭什么认为招标方不知道不调查有问题?招投标中投标方的义务要远大于招标方。你家装修你要比装修单位懂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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