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过工程的都明白,所谓29日晚制发《工程停工令》的情节都是后补的。正常情况下,发现问题,项目经理或者安全总监打个电话给包工头就能通知停工,包工头肯定照办,不会等到正式的《工程停工令》纸质文件才停工。
2.即使事情经过跟描述一致,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安全总监29号晚签发了《工程停工令》,而实习生没有送达。那负主要责任的也应该是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安全总监,而不应该是实习生。把如此重要的工作,甩给没有工作经验、没有正式劳动合同的实习生,而不去进行后续跟踪,就是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安全总监的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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