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贴吧的帖子其实是有点误导的,他只选择有利于这个结论的文字,而忽略了报告中间接解释丞达和王良法以及这两个工程关系的文字。不可能这么大的事情,就是随便推人出去就能混过去的。
很明显从调查报告截取的文字看,两个工程的负责人是一个人,实质上都是按这个丞达公司和王良法同时负责来管的,无论法律程序是否完善。所以通知送达在名义上有问题,但是实质上没问题,不然没地方送达。
在 faraway01 的大作中提到: 】
: 贴吧有人查了事故调查报告原文。
: 项目分两部分,
: 一部分是山大南路(闵子骞至二环东路)工段,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王良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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