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很对,但是送达肯定是送工地,按你的说法,是不是得送达公司所在地,然后公司再走内部流程去通知相关施工队?换句话说,我认为一些称呼什么的,只要符合管理、施工的认可,就没什么实质性的问题,调查报告显然也是这么认为的,合法合规上有问题,所以丞达不需要在这个事情上负责,但是停工通知送达这块,无论形式和实质都最多只能说有瑕疵,不影响其效力。
至于这个调查报告这块是否合规另说,我讨论就是基于调查报告属实来讨论的。话说这个案子,为什么施工队的负责人不需要刑拘。
【 在 huhho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觉得没有法律授权,你就可以代表其他公司吗?
: 你怎么不把王良法作为华为负责人进行管理,
: 直接把华为送给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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