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2021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
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体育总局组织修订了《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现将修订后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以比赛起始时间为准),请遵照执行。
此前颁布的《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3〕177号)、《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5〕25号)、《关于调整健美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可授予等级称号小项的通知》(体竞字〔2015〕31号)、《关于调整击剑项目可审批等级运动员比赛名称和组别的通知》(体竞字〔2016〕81号)、《关于调整中国式摔跤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部分条款的通知》(体竞字〔2017〕74号)、《关于调整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8〕16号)、《关于调整和新增部分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9〕40号)同时废止。
象棋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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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智力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个人前 3 名,团体第 1 名;
(二)亚运会个人前 3 名;
(三)亚洲锦标赛、亚洲室内运动会个人、团体第 1 名; (四)全国锦标赛(个人)前 2 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世界象棋锦标赛少年 U16 个人第 1 名;
(二)亚洲锦标赛少年个人第 1 名;
(三)全国智力运动会专业组个人前 12 名,团体前 6 名;青年组个人前3名;
(四)全国锦标赛(团体)前 8 名;
(五)全国锦标赛(个人)第 3-24 名;
(六)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前 2 名;
(七)全国等级赛前 3 名;
(八)全国少年锦标赛 U16 组第 1 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智力运动会专业组个人第 13-32 名,团体第 7-12 名;青年组个人第 4-12 名;公开组个人前 8 名、团体前 3 名;少年组个人前 8名,大学生混合团体前 3 名;
(二)全国锦标赛(团体)第 9-18 名;
(三)全国锦标赛(个人)第 25-32 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 3-10 名,团体前 3 名;
(五)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前 8 名,团体第 1 名;
(六)全国少年锦标赛 U16 组个人第 2-12 名,U14 组个人前 6 名;
(七)全国中学生锦标赛暨全国小学生训练营中学组个人前 6 名,团体第1名;
(八)全国等级赛参赛人数 30 人以上,第 4-12 名;参赛人数 50 人以上,第 4-10 名;参赛人数 100 人以上,第 4-36 名;参赛人数 150 人以 上,第 4-48 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智力运动会青年组个人赛第 13-24 名;公开组个人第 9-16名、团体第 4-8 名;少年组个人第 9-16 名;大学生混合团体第 4-8 名;
(二)全国锦标赛(团体)第 19-32 名;
(三)全国锦标赛(个人)第 33-64 名;
(四)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 17-32 名,团体第 4-6 名;
(五)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 9-16 名,团体第 2-3 名;
(六)全国少年锦标赛 U16 组个人第 13-24 名,U14 组个人第 7-16名,U12 组个人前 3 名;
(七)全国中学生锦标赛暨全国小学生训练营中学组个人第 7-12 名、团体第2-3名,小学A组个人前3名、团体第1名;
(八)全国等级赛参赛人数 30 人以上,第 13-24 名;参赛人数 50人以上,第 17-32 名;参赛人数 100 人以上,第 37-48 名;参赛人数 150人以上,第 49-72 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青年锦标赛个人第 33-48 名,团体第 7-12 名;
(二)全国大学生锦标赛个人第 17-32 名,团体第 4-6 名;
(三)全国少年锦标赛 U16 组个人第 25-36 名,U14 组个人第 17-32名,U12 组个人第 4-12 名,U10 组个人前 6 名;
(四)全国中学生锦标赛暨全国小学生训练营中学组个人第 13-24、 团体第 4-8 名,小学 A 组个人第 4-8 名、团体第 2-3 名,小学 B 组个人前3名;
(五)全国等级赛参赛人数 30 人以上,第 25-32 名;参赛人数 50人以上,第 33-64 名;参赛人数 100 人以上,第 49-96 名;参赛人数 150人以上,第 73-128 名;
(六)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锦标赛个人前 32 名,团体 前6名;
(七)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青少年锦标赛 U18 组个人前24 名,U16 组个人前 16 名,U14 组个人前 8 名,U12 组个人前 6 名。
注:
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男子个人、男子团体、女子个人、女子团体、混合团体
上述比赛各小项须至少 8 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上述团体比赛授予等级称号的,个人出场率须达到 75%及以上、胜率须达到 50%及以上。
各级别快棋比赛成绩不作为申请等级称号的依据。
全国等级赛的参赛人数以比赛组委会公布的成绩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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