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律师讲的段子~~我为我国刑法理论所作的贡献
一、职务强奸
前文说道了那个保安强奸的案件。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接受了“被害人”公司委托,主张赔偿。为了取得赔偿,只有去找那个别墅的发展商和物业公司。但是多方分析,都找不出他们的过错,因为这是一个刑事案件,保安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我们一个律师却认为是职务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按照他的逻辑,我提出了“职务强奸”的概念。
事实上这种推断的确是一个贡献,不但解决了这个案件,同时也可以解决了许多领导和下属之间那些说不清楚的性行为的判断。我们期待着刑法的修改。
二、持械聚众斗殴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非常大的修改。之后,在某地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二十多人在一间房子聚众淫乱,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鉴于刑法取消的流氓罪,这二十多人全部是男的,公安机关束手无策,最后不得不放人。
当时有同事问我对此事应该如何定性,我随口提出“聚众持械斗殴”。同事不解为什么是持械斗殴,并强调那些人都是一丝不挂被抓的。我说,正因为一丝不挂才更能看到他们确实是“持械互殴”呢。
回来查了一查,确实属于刑法第292条所规定的情形。
我解决了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为我公安机关打击流氓找到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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