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清华大学美术学院2006年10月25日院务会议通过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尤其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成人成才,学院决定设立校友励学金。鉴于老院长张仃教授的高尚人格品德、崇高学术声望以及对学院发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经征求张仃教授本人同意,决定励学金命名为“张仃励学金”。
第二条 “张仃励学金”以“励学育人”为宗旨,贯彻“校友捐资、奉献爱心,学生受助、勤奋学习,毕业成才、荣为校友,饮水思源、回馈母校”的理念,所筹集资金用于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资助我院学生的相关活动。
二、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学院的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广大校友的支持和帮助。学院欢迎校友、全院教职工、社会人士及企业为“张仃励学金”捐资和筹资。希望通过广大校友捐资助学的义举,使优秀的学生得到奖励,勤奋学习;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帮助,安心学业。希望获得“张仃励学金”的学生将来步入社会后,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回馈母校”,继续参与励学金捐赠活动,使之成为学院精神与文化的传承。
第四条 向每一位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证书盖学院章,其中5000元以上的捐赠证书由院长签发。
第五条 向每一位筹资人颁发感谢信,感谢信盖学院章,其中5万元以上的筹资感谢信由院长签发。
第六条 设立“张仃励学金”捐赠名册,记载捐赠人姓名、捐赠金额及筹资人姓名,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捐赠十万元以上(或累计十万元以上)的,在学院设立的捐赠纪念栏上记载捐赠人姓名及捐赠金额。
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学院设立“张仃励学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张仃励学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管理委员会由张仃先生任名誉主任,美术学院院长任主任,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聘请主要捐赠人为委员,由学院学生事务工作人员任干事。
第九条 “张仃励学金”专款专用。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初根据资金情况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提交院务会议批准后执行。“张仃励学金”的资金筹集情况、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张仃励学金”的各种管理和实施细则,报院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接受捐赠人及校友的监督。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公布实施,由“张仃励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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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hine617 FROM 211.1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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