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是有客观标准的,不是被随便定义任意打扮的
再说一遍,法律是保护公民个人和社会整体公益的盾牌(损害了就打击,不损害不打击,损害程度和打击程度相匹配),而不是打击报复个人的工具
【 在 phyto 的大作中提到: 】
: “爱好者”和职能部门在是否危害GUOAN这个问题上并不对等,所以你的逻辑假设并不成立
: 职能部门有权定义公开JUNJI ADS 信号是否危害guoan
: 或者说公开哪些JUNJI行程的ADS信号不危害GUOAN,只是为了便于民航安全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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