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处不好找(我也没找到权威出处),那么换个方式,既然你说“司法实践很明确”,那就请任意举一个案例吧。只要这个案子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你说的就是对的:
1。1994年后
2.被告没有以夫妻相称,根据你说的这两种“客观标准”定了重婚罪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夫妻名义是客观认定不是靠主观上的相互称谓。有客观标准,比如,(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等。
: 总之,认定事实婚的标准并未废除,这与事实婚无合法婚姻效力没有任何矛盾。司法解释很清晰。司法实践很明确。
: 【 在 maruko 的大作中提到: 】
: ...................
--来自微微水木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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