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989【法规标题】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类别】交通运输/公路运输/标准化/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81.05.22
【实施日期】1981.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989
【全文】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相关资料: 法律3篇 部门规章36篇 地方法规153篇 裁判文书5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
新建公路,必须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建设。
改建公路,当利用现有公路的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时,对标准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
,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作合理的变动;对于改线路段,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
第1.0.2条 公路分级
公路根据交通量及其使用任务、性质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的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为具有特
别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一级公路,一般能适应的年平均昼夜汽车交通量为5,000-25,000辆,
为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可供汽车分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部
分立体交叉的公路。
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
0-5,000辆,为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等地的干线公路,或运输任务繁
忙的城郊公路。
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
0辆以下,为沟通县及县以上城市的一般干线公路。
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载重汽车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00辆
以下,为沟通县、社、队等支线公路。
第1.0.3条 公路等级的选用
公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适当考虑远景发展的交通量
,结合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综合确定。
对于现有不符合等级的公路,应根据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改善线形,改建危桥,改
渡为桥,加铺路面,增建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防护设施、停车设施等,使其
逐步提高使用质量和通过能力,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采用分期修建的公路,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设计车辆
公路设计所采用的各种设计车辆的基本外廓尺寸,一般规定如表2.0.1。
设计车辆外廓尺寸 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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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总长┃ 总宽 ┃ 总高 ┃ 前悬 ┃ 轴距 ┃ 后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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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 寸 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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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类型 ┃ ┃ ┃ ┃ ┃ ┃ ┃
┣━━━━━╋━━╋━━━━╋━━━━╋━━━━╋━━━━╋━━━━┫
┃ 小 客 车 ┃ 6 ┃ 1.8 ┃ 2 ┃ 0.8 ┃ 3.8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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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重汽车 ┃12┃ 2.5 ┃ 4 ┃ 1.5 ┃ 6.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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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 挂 车 ┃16┃ 2.5 ┃ 4 ┃1.2 ┃ 4+8.8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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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行车的外廓尺寸为宽0.75米、高2.00米。
第2.0.2条 计算行车速度
各级公路的计算行车速度,一般规定如表2.0.2。
按不同计算行车速度设计的路段长度不宜过短,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不小于20公里;二级公路不小于15公里;三级公路不小于10公里;四级公路不小
于5公里。
各级公路通过不同地形地区需要改变计算行车速度时,应设过渡段。
各公路计算行车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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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 ┃ 二 ┃ 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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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
形 ┃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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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行 ┃ ┃ ┃ ┃ ┃ ┃ ┃ ┃ ┃ ┃
车速度 ┃120 ┃80┃100 ┃60┃80┃40┃60┃30┃40┃20
(公里/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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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行车速度变更点的位置,应选择在驾驶人员能够明显判断情况发生变化的地点
,如村镇、车站、交叉道口或地形、地物变更等处,并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第2.0.3条 公路建筑限界公路建筑限界一般规定如图2.0.3。在建筑限界
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2.0.4条公路抗震设防标准
公路工程以设计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8度,对以下情况应为7度:
一、修建于地震时可能发生大规模滑坡、崩塌地段的公路工程。
二、修建于软弱粘土层、可液化土层上的公路工程。
三、连续梁、刚构等桥型的桥梁。
四、板式桥和梁式桥的防止落梁措施。
第三章 路线
第3.0.1条 路线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标准,保证线
形标准的均衡性。在条件许可时,应论证地选用较好的技术指标,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
量。
公路的平、纵、横三方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线形设计, 应考虑车辆行驶的安全舒适、 驾驶人员的视觉和心理反应、引导驾驶人员
的视线、保持线形的连续性,注意与当地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避免采用长直线。为保
证和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对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以及风景区公路的个别路段,应采用透
视图法进行检验。
越岭路线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隧道或展线方案。当采用展线方案时,应充分
利用地形布线,确需采用回头曲线时,应尽量避免在同一山坡上布置较多的回头曲线。
路线应尽量避免穿过地质不良地区。
干线公路应避免穿过城镇。
路线设计,应少占田地,少拆房屋,方便群众,不损坏重要历史文物。
第3.0.2条 行车道宽度
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2。
注: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为4个车道,必要时车道数可按双数增加。
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慢行车很少或将慢行车分开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为7米,
并设路缘线;有一定混合交通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一般为9米;混合交通量大,并且将
慢行道分开又有困难时,其行车道宽度可加宽到12米,并划线分快、慢行道。
四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的行车道宽度,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6.0米。
第3.0.3条 爬坡车道和变速车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纵坡大于4%时,可沿上坡方向设爬坡车道,爬坡车道的
宽度一般为3米。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车站等处,应设置变速车道。变速车道的宽度
一般为3米。
第3.0.4条 中间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设置中间带。
中间带由两条左侧路缘带及中央分隔带组成。路缘带的构造应起到诱导视线的作用
。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和防眩、导向设施。
中间带的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4。
注:中间带宽度表(略)
长度≥100米的隧道、总长≥50米的桥梁或高架桥、或受地形条件及其它特殊
情况限制时,可采用表3.0.4的低限值 。
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其宽度应符合设置该设施的要求。
因受条件限制未能设置中间带的一级公路,必须划出路面标线或设分隔器。
第3.0.5条 路肩
与行车道连接部分应设路肩。各级公路的路肩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5。注
:各级公路肩宽度表(略)
高速公路和设中间带的一级公路 ,行车道左侧不设路肩 ;当为分离式断面的路基
时,行车道左侧路肩可适当减窄 ,一般宽度为 :高速公路平原 、微丘区 ≥ 1 .2
5米(0.75)米 ,山岭 、重丘区≥1.00(0.50)米 ;一
级公路平原 、微丘区≥1.00(0.50)米,山岭、重丘区大于或等于0.
75(0.50)米。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路肩,除加固处理部分外,应设有不小于0.5米的土路肩
。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硬路肩,在受地形限制及其它特殊情况的路段,可采用本条
和表3.0.5括号内的减少值。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在路肩宽度内设右侧路缘带。其宽度一般为0.5米。
四级公路路肩宽度,当采用单车道路面时,一般为1.50米;其余情况下为
0.50米。
二、 三、 四级公路在村镇附近以及混合交通量大的路段,路肩应予加固,以充分
利用。
在路肩上设置路上设施时,应增加设置路止设施所需宽度。
第3.0.6条 紧急停车带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当右侧硬路肩的宽度小于2.25米时,应设紧急停车带。
紧急停车带的设置间距,平原、微丘区为300米左右,山岭、重丘区为500米左右
;紧急停车带的宽度包括硬路肩在内为3米,有效长度≥30米。
第3.0.7条 错车道
四级公路,当采用4.5米的单车道路基时 ,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 。错车
道应设在有利地点 ,并使驾驶员能看到相邻两错车道间驶来的车辆 。错车道的路基宽
度≥6.5米,有效长度≥20米。
第3.0.8条 慢行道
为保证公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交通秩序,有必要分隔汽车和其它车辆及行人的路段
,应将快、慢行道分开。快、慢行道分行的条件一般规定如下:
一、不允许慢速车辆与汽车混合行驶的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
二、汽车及其它车辆的交通量都很大的二级公路,当混合行驶相互干拢较大的路段
;
三、城镇附近混合交通量较大的三级公路。
当沿行车道设慢行道时, 应以足够尽寸的外侧分隔带分开; 专供自行车通行的慢
行道,行车道与慢行道可用分隔器分隔或用路面标线分开。
通行拖拉机或兽力车为主的慢行道,其宽度应根据当地行驶拖拉机或兽力车车型及
交通量而定。当沿公路一侧设置时,应不小于双向行驶要求的宽度。
一个自行车道的宽度为1.0米。自行车道数应根据自行车交通量而定,当单独设
置自行车道时,一般不应少于双车道的宽度。
人行道的宽度为0.75米或1米,大于1米时按0.5米的倍数增加。
第3.0.9条 视距
各级公路在平曲线和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3.0.9的规定。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停车视距,应按表3.0.9的规定采用。其它各级公路的
视距应不小于两倍表3.0.9规定的视距的长度。
对向行驶的双车道公路,根据需要,应结合地形设置保证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第3.0.10条 平曲线半径
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规定于表3.0.10。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大
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半径,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当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时,方
可采用表列极限最小半径。
注:各级公路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表(略)
改建公路利用现有公路路段, 二级公路山岭、 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50
米;三级公路山岭、重丘区的极限最小半径可采用25米。采用以上极限最小半径时,
宜相应增加超高横坡度。
为保证行车安全,位于平地或下坡的长直线的尽头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平曲线。
第3.0.11条 平曲线超高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3.0.10规定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在曲线上设置
超高。超高的横坡度按计算行车速度、半径大小,结合路面种类、自然条件等情况确定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超高横坡度不超过10%,其它各级公路不超过8%。
在积雪、寒冷地区、最大超高横坡度不宜大于6%。
当超高横坡度的计算值小于路拱坡度时,设置等于路拱坡度的超高。
第3.0.12条 平曲线加宽
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250米时,应在平曲线内侧加宽。双车道路面的加宽值规
定如表3.0.12。单车道路面加宽值按表列数值折半。
注:平曲线加宽表(略)
四级公路和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公路采用第1类加宽值;其余各级公路采用第3类
加宽值,对不经常通行集装箱运输的半挂车的公路,可采用第2类加宽值。
第3.0.13条 缓和段
当平曲线半径小于表3.0.10所列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时,应设缓和曲线。四
级公路的缓和曲线可用超高缓和段代替。
缓和曲线采用回旋曲线,缓和曲线的长度应等于或大于表3.0.13的规定。
行车道的超高或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内进行。
第3.0.14条 回头曲线
回头曲线各部分的极限指标规定如表3.0.14。
回头曲线极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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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路 等 级
项 目 ┣━━━━━━┳━━━━━━┳━━━━━━
┃ 二 ┃ 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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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行车速度(公里/时) ┃ 30 ┃ 2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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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曲线最小半半径(米) ┃ 30 ┃ 2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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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米) ┃ 30 ┃ 25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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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横坡度(%) ┃ 6 ┃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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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车道路面加宽值(米) ┃ 2.5 ┃ 2.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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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纵坡(%) ┃ 3 ┃ 3.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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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5条 纵坡
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3.0.15的规定。
各级公路最大纵坡 表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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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 ┃ 二 ┃ 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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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
形 ┃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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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纵波 ┃ ┃ ┃ ┃ ┃ ┃ ┃ ┃ ┃ ┃
┃ 3 ┃ 5 ┃ 4 ┃ 6 ┃ 5 ┃ 7 ┃ 6 ┃ 8 ┃ 6 ┃ 9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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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拔2,000米以上或严寒冰冻地区的山岭、重丘区四级公路,最大纵坡应不
大于8%。
各级公路的长路堑路段,以及其它横向排水不畅的路段,均应采用不小于0.3%
的纵坡。
第3.0.16条 纵坡长度
山岭、重丘区的公路,当连续纵坡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3.0.16所规定
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纵坡应不大于3%。
纵坡长度限制 表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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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坡坡度 ┃ 坡长限制 ‖ 纵坡坡度 ┃ 坡长限制
(%) ┃ (米) ‖ (%) ┃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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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800 ‖ >7—8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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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500 ‖ >8—9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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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7条 平均纵坡
为了合理运用最大纵坡、 坡长和缓和坡段的规定, 以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驶,二
、三、四级公路越岭路线的平均纵坡,一般以接近5.5%(相对高差为200-50
0米)和5%(相对高差大于500米)为宜,并注意任何相连三公里路段的平均纵坡
不宜大于5.5%。
第3.0.18条 合成坡度
在设有超高的平曲线上,超高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得超过表3.0.18的规定
合成坡度值 表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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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 ┃ 二 ┃ 三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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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平原┃山岭
形 ┃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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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坡度值 ┃ ┃ ┃ ┃ ┃ ┃ ┃ ┃ ┃ ┃
┃ 10 ┃10.5┃ 10 ┃10.5┃10.5┃11.0┃10.5┃11.0┃11.0┃11.0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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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级公路,在山岭、重丘区的工程特别艰巨路段,合成坡度值可适当增大。各
级公路在积雪严寒地区,合成坡度值应不大于8%。
第3.0.19条 高原纵坡
在海拨3,000米以上的高原地区,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值应按表3.0.19
的规定折减。最大纵坡折减后,如小于4%,仍用4%。
高原纵坡折减值 表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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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拔高度(米)┃ 3,000—4,000 ┃>4,000—5,000 ┃ 5,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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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减值(%) ┃ 1 ┃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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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0条 竖曲线
各级公路在纵坡变更处均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的半径和竖曲线的最小长度规定如
表3.0.20。通常应采用表列一般最小半径值。
注: 各级公路竖曲线半径和最小长度 表3.0.20(略)
第3.0.21条 竖曲线与平曲线的组合
当竖曲线与平曲线组合时,竖曲线宜包含在平曲线之内,且平曲线应稍长于竖曲线
。凸形竖曲线的顶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应避免插入小半径平曲线或将这些顶点作为
反向曲线的转向点。在长的平曲线内应避免出现几个起伏的纵坡。
第3.0.22条 桥上线形及桥头引道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上的大、中桥,以及各级公路上的小桥与涵洞的线形及其与公
路的衔接,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二、三、四级公路上的大、中桥线形,一般为直线,如必须设成曲线时,其各项指
标应符合路线布设的规定。
桥上纵坡不宜大于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5%。位于市镇混合交通繁忙处。
桥上纵坡和桥头引道纵坡均不得大于3%。
桥头两端引道线形宜与桥上线形相配合。
第四章 路 基
第4.0.1条 用地范围
新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提或护坡道坡脚)以外,路堑坡
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地
段,高速公路3米,一级公路3米,二级公路2米的范围内为公路用地范围。高填深挖
路段,为保证路基的稳定,应根据计算确定用地范围。
行道树一般应在用地范围内种植,有条件种植多行林带的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用地范围。
公路沿线房屋、料场、苗圃等,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尽量利用荒地或坡地,并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现有公路,一般保持原有用地范围不变;改建公路时,应参照新建公路用地范围的
规定具体确定。
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非路用房屋,埋设电杆、 管线, 修建渠道等;确属需
要时,应取得地区以上公路主管部门的协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4.0.2条 路基设计的基本要求
路基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水文和材料情况等)并结合施
工方法进行设计,既要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又要经济合理。
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拦截或排出路基以外的措施。设
计排水设施时,应保证水流排泄畅通,并结合附近农田排灌,综合考虑。
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 应尽量将取土坑、 弃土堆平整成可耕地和减少弃土侵占
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寒河道。
通过特殊地质、水文条件的路基,应作好调查研究,并应结合当地实践经验,进行
个别设计。
第4.0.3条 路基宽度
公路路基宽度为行车道与路肩宽度之和。当设有中间带、路缘带、变速车道、爬坡
车道、紧急停车带、慢行道或路上设施时,均应包括这些部分的宽度。
各级公路路基宽度,一般规定如表4.0.3
注:公路路基宽度 表4.0.3(略)
四级公路一般采用3.5米的单车道路面和6.5米的路基。当交通量较大或有特
殊需要时,可采用6.0米的双车道路面,7.0米的路基,在工程特别艰巨的路段以
及交通量很小的公路,可采用4.5米的路基,并应按第3.0.7条的规定设置错车
道。
第4.0.4条 路基横断面
各级公路的路基标准横断面一般规定如图4.0.4。其各部分尺寸,如行车道、
路缘带、紧急停车带、中间带、土路肩等部分的宽度,应按本标准第3.0.2条、第
3.0.4条、 第3.0.5条、 第3.0.6条的规定进行设计。城郊混合交通量
大的路段,快,慢行道分开的横断面类型,可根据当地的实践经验采用。
第4.0.5条 路基高度
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路基两侧地面积水高度,同时要考虑地下水、
毛细水和冰冻的作用,不致影响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
路基设计标高,一般为路基边缘高度。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高度,一般应高出表4.0.5所规定洪水频率计算水位0.
5米以上。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表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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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 一 ┃ 二 ┃ 三 ┃ 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设计洪水频率 ┃ 1/100 ┃1/100 ┃ 1/50 ┃ 1/25按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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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6条 路基压实
公路路基应有足够的压实度。当路基修竣即铺筑路面时,路基的压实度,应符合表
4.0.6的要求。
注:路基压实度 表4.0.6(略
)
第4.0.7条 路堑边坡坡度
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土石种类及其结构、边坡高度和施工方法等
确定。
当地质条件良好且土质均匀时,可参照表4.0.7所列数值范围,结合已成公路
的实践经验采用。
路堑边坡坡度 表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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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石 种 类 ┃ 边坡最大高度(米) ┃ 边坡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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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般 土 地 ┃ 20 ┃1:0.5-1:1.5
━━━━━━━━━━━━╋━━━━━━━━━━━━╋━━━━━━━━━━━━
━
黄土及类黄土 ┃ 20 ┃1:0.1-1:1. 25
━━━━━┳━━━━━━╋━━━━━━━━━━━━╋━━━━━━━━━━━━
━
碎石土和卵┃胶结和密实 ┃ 20 ┃1:0.5-1:1.0
石 ┣━━━━━━╋━━━━━━━━━━━━╋━━━━━━━━━━━━
━
土(砾石) ┃中 密 ┃ 20 ┃1:1.0-1:1.5
━━━━━┻━━━━━━╋━━━━━━━━━━━━╋━━━━━━━━━━━━
━
风化岩石 ┃ 20 ┃1:0.5-1:1.5
━━━━━━━━━━━━╋━━━━━━━━━━━━╋━━━━━━━━━━━━
━
一 般 岩 石 ┃ _ ┃1:0.1-1:0.5
━━━━━━━━━━━━╋━━━━━━━━━━━━╋━━━━━━━━━━━━
━
坚 石 ┃ _ ┃ 直立-1:0.1
━━━━━━━━━━━━┻━━━━━━━━━━━━┻━━━━━━━━━━━━
━
注:非均质土层中,路堑边坡可采用适应于各该土层稳定的折线形状。
在砂类土、黄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中,其边沟外侧边缘与
边坡坡脚之间,宜设置碎落台。其宽度视边坡高度和土质而定,一般不小于0.5米。
当边坡已适当加固或其高度小于2米时,可不设碎落台。
第4.0.8条 路堤边坡坡度
路堤边坡坡度,当路堤基底的情况良好,可参照表4.0.8所列数值,结合已成
公路的实践经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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