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报道,针对很多地方滥设电子抓拍装置,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表示,对电子眼在什么路段应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以及设置使用的规范标准和程序等问题,缺乏立法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由此导致以罚代管、罚款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不断显现。
韩德云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置规范,清理整顿以罚款为目的设立的电子摄像、抓拍装置。
清理“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的建议一出,引发社会强烈反响,这背后是大众基于相通经历得出的相同经历:某些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设置的合理性,确实值得评估。
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和处罚的过程中,电子眼正在替代交警成为道路“执法主力”。其优势显而易见:不仅可以缓解警力不足的矛盾,还可以提高执法效率,确保道路畅通。
但不得不说,现实中,有些地方的电子抓拍装置,不只是“该设则设”“应设尽设”,更是“不该设的也要设”;不是遵循必要性原则,而是滥设。究其目的,也不是维护交通秩序,而是罚款创收。
这类为了罚款而设的电子抓拍设备,不光是设得过密过滥,明显超出交通执法之需,而且存在“带病上岗”等问题。
比如,按照《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可有些地方、部门在安装时,并没有依法进行强制检定,导致有的电子眼测速不准。
所以很多车主有过这样的经历:在不长的道路区间内,不但设置了多个电子眼,且限速标准差别很大。“大起大落”的限速标准,一方面令司机感到惶恐,另一方面也给道路安全带来了隐患——高速行驶的过程中,急刹车本就带有风险。
可以说,很多“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非但难以保障道路畅通,还会给开车上路平添没必要的风险,给公众心里“添堵”。
值得一说的是,“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还会跟交通治理的懒政“联袂呈现”——有些路段因为设计不合理,违法通行几乎难以避免,可这些地点却成为电子眼监控的重点区域。有关单位只顾着用电子眼拍照上传违法信息,既不作任何警示,也不对道路状况进行调查调整。
当“罚款导向”催生电子抓拍“为罚而设”,道路执法系统的“向钱看”,必然引发各种诟病。在此背景下,对电子眼在什么路段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等问题的制度化规范仍需研究,也有必要让电子眼设置本身接受社会监督,对其进行“体检”,对不合理的电子抓拍装置该取消就取消。
说到底,电子眼的设置,目的应是维护交通秩序,而非罚款;电子眼的执法数据,应成为科学规划调整道路状况的参考,而不应只是成为追缴罚单的凭证。只有这样,电子眼的设置才能不“偏离”应有目的与初衷。
赵志疆(媒体人)
编辑:陆玖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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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ELS-A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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